王先生計劃承包一家企業,承包時間為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,在此期間,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5000元,租賃費用5萬元,預計會計利潤約5300元,費用扣除租賃費用,不扣除折舊費用,先生本人不領取工資,所以已知地區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。
經分析,王先生的稅收籌劃理念是改變納稅人身份。一是選擇繼續遵循原公司資質,二是注冊為個體工商戶。那么,哪種納稅人的組織形式能使納稅人的稅后利潤更高呢?
1、原企業組織形式取得的稅后利潤
企業應納稅所得額=53000-5000+50000元=98000元
應納企業所得稅=980000×27%=26460元
實際承包收入=53000-5000-26460=48000-26460=21540元
個人所得稅=(21540-8000×10)-1250=1458元
實際稅后利潤=21540-1458=20082元
2、成為個體工商戶后取得的稅后利潤
今年的應納稅所得額=53000-8000×10=45000元
年收入=4.5萬÷10×12=54000元
年度應納稅額=540000×35%-6750=12150元
實際應納稅額=1215÷12×10=10125元
實際稅后利潤=53000-10125=42875元
一般來說,我們可以看到這位先生已經成為一個個體工商戶,個人可以獲得的稅后收入是以前的兩倍。因此,適當的稅收籌劃方法也可以幫助個人合理減輕相當多的稅收負擔。
因此,很明顯,不同的組織形式對個人收入也有很大的差異。因此,如果企業能夠通過專業會計轉變合理的企業組織形式,個人在最終收入上可能會有很大的差異。當然,稅收籌劃的方法相對較多。更多的稅收籌劃方法仍然取決于企業的具體情況。如果您有任何想法,也可以咨詢小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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